江门日报讯 (记者/蔡昭璐)近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印发《江门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市非遗保护传承体系,推动非遗工作高质量发展。《办法》自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2月9日。
《办法》明确界定了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核心定义:需长期在江门市内居住或工作,承担市级非遗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力,且经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正式认定的个人或群体。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个人和群体两类。个人传承人需满足爱国守法、熟练掌握核心技艺等5个条件,群体传承人需满足2人及以上、有5年以上传承经验等6个条件。长期在江门居住或工作且符合条件的港澳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申报,但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不得被认定为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办法》还明确了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程序以及其权利和义务。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享有开展传承实践、参加教育培训、获得政府传承支持等5项权利,同时要承担培养后继人才、参与公益宣传、保存实物资料等6项义务。
为保障传承工作有序开展,《办法》明确了层级保障机制。所在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需根据实际情况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给予支持。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经费保障方面,市级财政对在世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个人)每人每年补助5000元。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市级传承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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