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局已致电你并解释相关政策。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规定“(五)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