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预算单位的资金所有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不变,即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仍然归预算单位,因此,预算单位会计业务的真实性、完整性仍由原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