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放射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35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36号)等文件要求,制定公布我市“综合诊查类”和“放射治疗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项目及制定价格。公布综合诊查类项目35项及各加(减)收、扩展项目并制定我市政府指导价(附件1)。将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的,属于立项指南落地前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一次性使用耗材,整理为可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附件7)。同步废止现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96项(附件1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患者提供技术劳务的诊疗服务按“一般诊疗费”收取,不能收取各类“门诊诊查费”。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均按整合后项目与耗材清单收费,不得选用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收费。
二、规范整合放射治疗类等医疗服务项目及制定价格。公布放射治疗类项目15项、心血管系统类项目129项、妇科类项目85项、器官移植类项目12项等4批立项指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制定我市政府指导价(附件2-5)。将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的,属于立项指南落地前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一次性使用耗材等,整理为可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附件8)。同步废止现行放射治疗类等4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1-14),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此类医疗服务,按照新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取费用。
三、规范脑机接口价格项目并制定价格。公布“侵入式脑机接口置入费”等3项脑机接口价格项目并制定我市政府指导价(附件6),将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的一次性使用耗材整理为可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附件9)。
四、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时在不超过我市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按规定自主确定具体医疗服务价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儿童加收项目的加收比例统一按我市现行政策加收10%执行。
五、加强项目价格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应按规定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和政策落实工作,加强对属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项目执行的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2026年3月30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江门市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江门市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江门市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4.江门市妇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5.江门市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6.江门市脑机接口价格项目表
7.可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诊查)
8.可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放射治疗等4类)
9.可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脑机)
10.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
11.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
12.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
13.妇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
14.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