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文本: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5部门贯彻《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图解: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5部门贯彻《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深入贯彻《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粤退役军人规〔2024〕2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五老”人员,其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按规定报销后,对其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部分给予10%的补助。
各县(市、区)原规定的医疗补助标准低于《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的,按《意见》和本实施意见执行,高于本实施意见的,应予保留并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本实施意见自2026年3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2月16日。2009年《关于印发〈江门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江民优〔2009〕29号)同时废止。附件: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
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江门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