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康利邦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广东康利邦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有机硅树脂8000吨、改性硅油10000吨、UV树脂4000吨、有机硅及改性压敏胶10000吨、水性树脂4000吨及其它产品40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东康利邦新材料有限公司拟选址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珠西新材料集聚区牛牯岭路西侧、富源六路北侧地块,建设内容为年产有机硅树脂8000吨、改性硅油10000吨、UV树脂4000吨、有机硅及改性压敏胶10000吨、水性树脂4000吨及其它产品4000吨,项目占地面积39868.80平方米,建筑面积34358.07平方米。
二、受我局委托,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对《报告书》的环境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出具的评估意见认为,《报告书》编制依据较充分,评价因子、评价标准、评价等级、评价范围确定基本合适,项目概况及工程分析基本清楚,环境现状和生态调查资料较翔实,评价技术方法基本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生态环境保护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基本可行,评价结论基本可信。
三、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新会分局的初审意见和技术评估机构的技术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用行业先进生产工艺和绿色节能技术设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能耗、物耗、水耗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按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原则,持续提高项目清洁生产水平。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各类废气采取有效的收集和处理措施,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报告书》建议值。有组织排放方面,投料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较严值;甲类厂房A、B生产环节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较严值,TVOC和苯系物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较严值,颗粒物、甲苯、丙烯酸、丙烯酸丁酯、苯乙烯、甲基丙烯酸甲酯、MDI、IPDI、TDI、氯化氢、氨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三甲胺、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TO炉天然气助燃燃烧废气产生的SO2和NOX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2024修改单)表6焚烧设施SO2、NOX和二噁英类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储罐区、危废房和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以及实验室检测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较严值,TVOC和苯系物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较严值,甲苯、丙烯酸、丙烯酸丁酯、甲基丙烯酸甲酯、苯乙烯、氯化氢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天然气导热油炉燃烧废气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备用柴油发电机废气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方面,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氯化氢、甲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氨、三甲胺、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新改扩建项目二级标准。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用水”的原则设置给排水系统,落实各类废水收集和治理。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经预处理达标后合并排入江门市新会古井新材料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生活污水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生产废水中二甲苯、甲苯、苯乙烯、丙烯酸执行《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3-2010)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其他油墨生产企业-直接排放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直接排放标准的较严值,其他指标执行《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3-2010)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间接排放限值、《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间接排放标准以及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的较严值。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通过优化厂区布局,采用低噪音设备,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并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并落实联单制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立足于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应按有关要求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理。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六)做好储罐区、装卸区、废水处理设施及区域、生产废水管道、危废暂存间、事故池、初期雨水池等的防腐防渗措施,并采取措施防止跑、冒、滴、漏,避免污染土壤、地下水。
(七)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污染防治、风险防控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设置不少于900m³的事故应急池,确保雨污水管道隔离闸有效,保证各类事故性排水得到收集和妥善处理,不排入外环境。加强事故应急演练,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确保环境安全。
(八)做好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施工期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防止噪声扰民,施工噪声排放应符合国家《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2025)的要求。施工现场应采取有效的水污染治理措施、防扬尘措施,施工扬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
(九)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全厂排污口,并按规定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十)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五、根据《报告书》核算,广东康利邦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有机硅树脂8000吨、改性硅油10000吨、UV树脂4000吨、有机硅及改性压敏胶10000吨、水性树脂4000吨及其它产品4000吨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11.517吨/年、NOX≤0.302吨/年。
六、《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建设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请新会分局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江门市生态环境新会分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