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联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51T3RPXH)、江枝(信用编号:BH024240):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常态化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5〕367号)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常态化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常态化清理整治工作。经核查有关问题线索,江门市联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枝存在以下问题:
江枝于2023年2月6日至2025年12月9日在信用平台登记从业单位为江门市联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同时于2023年2月至2025年11月在江门市联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参保。其中,2023年10月27日至2025年10月27日期间主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75份。经核查,江枝实际在宿松县孚玉镇中心小学参加工作。存在环评工程师“挂靠”行为和非全职人员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人员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证明(宿松县孚玉镇中心小学)》《江枝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江门市联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江枝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75份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6年1月13日向江门市联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枝送达了《失信记分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失信行为、依据和拟作出的失信记分处理,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江门市联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枝均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二)项、第四十四条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38号)第八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对江门市联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枝分别作出失信记分378分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2日
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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