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鹏达信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68238468A)、赵晓红(信用编号:BH016924)、招洁雯(信用编号:BH02026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等规定,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了2025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三批)复核抽查工作,经核查,佛山鹏达信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赵晓红、招洁雯编制的《台山市美域工艺品有限公司年产木质镜框、木质画框30000只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以下问题:
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报告表第62页中,DA003排气筒烟气流速174m/s,不符合《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00-2010)对烟气流速相关要求且无合理性分析。
以上事实有《台山市美域工艺品有限公司年产木质镜框、木质画框30000只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编号:d3flhs)等证据证实。
我局分别于2026年1月12日、1月13日向招洁雯、佛山鹏达信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赵晓红送达了《通报与失信记分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失信行为、依据和拟作出的失信记分处理,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佛山鹏达信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1月14日提交《关于台山市美域工艺品有限公司年产木质镜框、木质画框30000只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核质量问题的申辩书面解释》。经复核,报告中DA003排气筒内径、风量、流速参数严重不匹配,导致措施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该违规事实不因后续建设情况而改变,对佛山鹏达信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九)项、第三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38号)第七条规定,我局对佛山鹏达信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赵晓红、招洁雯分别作出失信记分5分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2日
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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