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浚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MAE1N10G20)、陈春德(信用编号:BH072385):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常态化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5〕367号)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常态化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常态化清理整治工作。经核查有关问题线索,江门市浚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陈春德存在以下问题:
一、陈春德于2024年10月24日至2025年3月3日在信用平台登记从业单位为江门市浚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同时于2024年10月至2025年1月在江门市浚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参保,陈春德实际于2019年10月至2025年6月在*********************************************************参加工作。陈春德存在“挂靠”行为。
二、陈春德在江门市浚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在信用平台上传的全职情况材料为劳动合同,非社保缴费记录,存在全职情况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陈春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陈春德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江门市浚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陈春德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基本情况信息》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6年1月13日向江门市浚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陈春德送达了《失信记分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失信行为、依据和拟作出的失信记分处理,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陈春德于1月14日提交《关于失信记分处理事先告知书的陈述申辩意见书》。经复核,陈春德在信用平台登记江门市浚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从业单位期间,存在同时在两个单位建立社保关系的客观违规事实,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对陈春德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38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对江门市浚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陈春德分别作出失信记分3分、5分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2日
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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