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克辉:
我支队于2026年3月9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江(恩平)海综罚决〔2025〕4-2号),因其他方式未能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你可到江门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恩平大队领取上述文书,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股室:综合执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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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
2026年3月23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江(恩平)海综罚决〔2025〕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