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社〔2026〕11号
市医保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对《江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呈报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省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分配意见的请示》(江医保发〔2026〕2号)批示精神,现调整《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江财社〔2025〕123号)下达的2026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具体项目、科目、金额详见附件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城乡医疗救助部分,项目代码:10000015Z155080000002,详见附件1),合计2727万元。该项资金收入列202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6年度“2101301城乡医疗救助”。
二、此项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财政部门需在数字财政系统及时接收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项目,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数字财政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此项资金为基层“三保”资金,资金标识为“A0404-城乡医疗救助”,此标识贯穿项目入库、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资金拨付全过程,且保持不变。医疗保障部门要科学测算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需求,结合上级补助资金,合理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四、医疗保障部门要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本次下达的绩效目标(附件2)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请按规定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附件:1.调整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26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部分)绩效目标表
江门市财政局
2026年1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财政厅、省医保局。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6年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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